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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上海市无形资产评估管理的通知

【颁布单位】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上海市知识产权局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颁布日期】2006-12-01
【实施日期】2006-12-01
【文号】沪工商注(2006)312号

各区县工商分局、知识产权局、国资委,各出资监管单位、委托监管单位:

为加强各有关部门对企业无形资产评估的管理,规范无形资产评估行为,推动知识产权保护,推进企业科技创新,保护无形资产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关于加强知识产权资产评估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的精神,现就上海市无形资产评估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无形资产的概念一般按照以下标准掌握:无形资产是指特定主体所控制的,不具有实物形态,对生产经营长期发挥作用且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包括专利权、商标权和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以及其他由法律、法规规定或依据惯例承认的无形资产。本通知不涉及土地使用权的评估及管理。

二、上海市资产评估协会具体负责无形资产评估的专业指导。

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无形资产进行单独评估或与整体资产同时进行评估: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以知识产权作价出资成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出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

(二)国有资产占有单位改制、上市、合并、分立、清算、投资、转让、置换、拍卖、偿还债务涉及无形资产的;

(三)国有企业收购或通过置换取得非国有单位的无形资产,或接受非国有单位以无形资产出资或抵债的;

(四)国有企业以知识产权许可非国有企业或个人使用,或非国有企业或个人以知识产权许可国有企业使用,市场没有参照价格的;

(五)诉讼及仲裁中涉及的无形资产,人民法院、仲裁机关或当事人要求评估的;

(六)以知识产权质押,市场没有参照价格,质权人要求评估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事项。

非国有单位之间发生合并、分立、清算、投资、转让、置换、拍卖、偿还债务等经济行为涉及无形资产的,可以参照本办法中对国有资产的相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

国有企业涉及科教兴市项目,投资协议事先约定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及相关股权转让对象和转让价格的,投资协议及企业法律顾问或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已报市国资委和工商部门的,可以从其约定。

一、    需进行无形资产评估的法人或自然人,应委托依法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受委托的评估机构、注册资产评估师近三年内应当无不良记录。

五、无形资产评估可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无形资产利益相关人委托评估机构。

(二)委托人或无形资产占有人提供资料,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

(三)无形资产利益相关人审核评估报告。涉及国资的,应按规定履行相关核准备案手续。

委托无形资产评估时,委托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并对所提供情况和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善性负责,不得隐匿或虚报,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评估机构的正常执业行为和评估结果。

六、无形资产评估结果仅作为资产交易定价的参考。无形资产交易双方根据评估结果,结合市场情况,合理确定交易价格。

七、资产评估机构从事无形资产评估业务时,应当严格遵循有关的资产评估准则和规范,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对委托方和无形资产占有单位提供的有关情况和资料保守秘密。

资产评估机构在执行无形资产评估业务时,可以聘请相关行业的专家协助工作,但不能因此减轻或免除资产评估机构及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八、在企业价值评估中,评估师应对无形资产的存在性和性质进行分析;需结合无形资产价值对切价值评估结果影响的分析,合理确定采用何种企业价值评估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