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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申报文件

一、报外商部门申报文件

(一)本市和外省市外商投资企业在上海市设立分支机构:

1、外商投资企业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的申请书;

2、企业股东会或董事会关于企业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的决议;

3、企业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涉及设立从事生产的分厂和商业分销类的分支机构须提供);

4、规划、环保、房屋土地、安监、消防等部门的审核意见书(涉及设立从事生产的分厂须提供);

5、验资报告(复印件);

6、企业分支机构在注册登记地址用房租地的租赁合同及出租方产权证明(复印件);

7、企业批准证书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8、企业股东会或董事会成员名单;

9、审批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文件。

(二)上海市外商投资企业在其它省市设立分支机构:

1、外商投资企业在其他省市设立分支机构的申请书;

2、企业股东会或董事会关于企业在其他省市设立分支机构的决议;

3、企业在其他省市设立分支机构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涉及设立从事生产的分厂和商业分销类的分支机构须提供);

4、验资报告(复印件);

5、企业批准证书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6、企业股东会或董事会成员名单;

7、审批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文件。

(三)上海市外商投资企业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

1、外商投资企业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的申请书;

2、分支机构所在地我国使领馆商务处的意见书(港澳台地区除外);

3、企业股东会或董事会关于企业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的决议;

4、企业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5、企业在境外注册登记地址用房租地的租赁合同及出租方产权证明(复印件);

6、企业近期外汇审计报告;

7、企业近期财务审计报告;

8、银行关于企业的外汇资信证明;

9、企业派往境外分支机构人员和在境外聘用外国公民的情况(包括简历)说明及个人身份证明;

10、验资报告(复印件);

11、企业批准证书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12、企业股东会或董事会成员名单;

13、审批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文件。

上述文件除已注明为复印件的,一律为正式文件。非法定代表人签署文件的,应出具法定代表委托授权书。

1、《外商投资的公司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审批机关批准文件(适用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分公司需要审批部门审批的);

适用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分公司需要审批部门审批的。

3、隶属公司章程(原件);

4、隶属公司出具的分公司负责人任职文件(原件)和身份证明复印件;

5、隶属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

6、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并提交原件核对;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原件及出租方的产权证复印件,以上不能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的,提交能够证明产权归属的其他房屋产权使用证明复印件。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还应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7、前置审批文件;

指有关前置许可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适用于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的分公司。

8、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注:以上未注明提交原件的,可提交复印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二、报工商部门申报文件(在上海市内设立分支机构)

1、《外商投资的公司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审批机关批准文件(适用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分公司需要审批部门审批的);

适用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分公司需要审批部门审批的。

3、隶属公司章程(原件);

4、隶属公司出具的分公司负责人任职文件(原件)和身份证明复印件;

5、隶属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

6、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并提交原件核对;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原件及出租方的产权证复印件,以上不能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的,提交能够证明产权归属的其他房屋产权使用证明复印件。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还应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7、前置审批文件;

指有关前置许可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适用于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的分公司。

8、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注:以上未注明提交原件的,可提交复印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加盖公章或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