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于 2004年1月19日由市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本机关编制了《上海市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指南》。
《指南》每年更新一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本机关的网站上查阅《指南》,也可以到以下发放点索取:
1.上海市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窗口(地址:福州路185号东小门);
2.上海市档案馆外滩新馆政府信息公开查阅中心(地址:中山东二路9号);
3.各区公安分局和县公安局对外接待窗口( 具体地址附后 )。
一、主动公开的相关事项
1、公开范围
本机关主动向社会免费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本机关编制的《上海市公安局政府信息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本机关的网站上查阅《目录》,也可以到本机关设立的《指南》发放点查阅。
2、公开形式
对于《规定》要求主动公开的市公安局层面信息,本机关将通过“上海公安”门户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主流媒体等载体和形式予以主动公开。
本机关公开以上信息的时限为自信息产生后的30日内公开。
二、依申请公开的有关事项
1 、受理申请机构
本机关自 2004 年 5 月 1 日起正式受理上海市公安局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为上海市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
2 、申请的提出
申请人可根据《规定》第十一条的要求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表可向受理窗口申请领取或自行复制,也可在 “ 上海公安 ” 门户网站上下载电子版本,具体网址为 www.police.sh.cn 。
( 1 )当面提出申请
申请人可至市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受理窗口当面提出申请并填写《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受理窗口地址为福州路 185 号东小门,受理时间为 9 : 00-11 : 30 , 13 : 30-17 : 00 (周五上午及国定节假日除外)。
( 2 )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
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申请人在 “ 中国上海 ” 政府门户网站上的 “ 申请公开 ” 栏目选择 “ 市公安局 ” ,在线填写电子版《申请表》后,直接点击 “ 提交 ” 按钮即可。( 在线申请 )
( 3 )信函申请
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 “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 的字样。邮寄地址为建国中路 30 号上海市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
3 、申请的处理
本机关在收到《申请表》后,将进行登记。并在登记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作出下列答复:
( 1 )属于公开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可以获得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 2 )属于免予公开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
( 3 )不属于本机关公开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该信息的掌握机关及联系方式;
( 4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将告知申请人。
本机关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流程可以参见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