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检查的通知
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公室 2013-03-01 3417

各有关单位:

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检查的通知》(国科发火〔2012〕1220号)要求,市科委、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知识产权局联合颁发《关于开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检查的通知》(沪科合〔2013〕第5号文,并制定了《关于开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检查的实施方案》,在全市范围内开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机制

上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检查由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指导小组统一领导,由市科委、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知识产权局组成联合检查组,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公室具体负责对本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检查与实施。

二、检查对象

1、各区县、各分园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受理部门(以下称“认定受理机构”)以及认定办公室;

2、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工作的中介机构(以下称“中介机构”);

3、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专家(以下称“专家”);

4、在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

三、检查依据

《科技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检查的通知》(国科发火〔2012〕1220号)(附件1)。

四、检查内容

1、认定受理机构形式审查及认定办公室工作开展情况及工作成效;

2、中介机构出具审计报告及收费情况;

3、专家出具评价意见及工作纪律情况;

4、高新技术企业提交申请材料及享受税收优惠情况。

五、工作安排

1、企业自查自纠。各高新技术企业对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的认定条件和国科发火〔2012〕1220号要求内容进行自查,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自查表(附件2),提交企业主管税务机关所在地认定受理部门,注册在张江高新区和紫竹高新区的企业交各园区认定受理部门(附件5)。企业对于发现问题,要主动向所在地认定受理部门报告,并及时整改。时间要求:2013年3月1日至3月31日。

2、中介机构自查自纠。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中介机构根据检查重点进行自查,填写中介机构自查表(附件3),统一提交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公室。时间要求:2013年月1日至3月31日。

3、区、县,分园检查。各认定受理部门对本辖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进行排查,并形成高新技术企业检查报告(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组织开展情况、主要问题、整改及处理情况、自查自纠工作成效、典型案例、意见建议等),并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自查自纠情况统计表(附件4)。时间要求:2013年4月10日前。

4、重点检查。在企业自查和区、县,分园检查的基础上,选择重点企业,市科委、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知识产权局组成联合检查组,有针对性地进行实地抽查。抽查时间:2013年3月1日至4月30日。

六、工作要求

1、各相关单位要高度重视此次检查工作,分管领导要亲自挂帅,科技、财政、国税、地税部门分工负责,相互配合做好检查工作。

2、各相关单位要认真学习领会和准确把握政策要点,不得掩盖检查中发现的违规行为,要及时上报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公室,并提出处理建议,限期整改。

3、各认定受理部门要认真统计汇总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自查表,2013年4月10日前将高新技术企业检查报告、自查自纠情况统计表(附件4)同时以书面和电子邮件形式报送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公室。

各相关单位在检查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与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公室联系。

联系人:夏洁、吴蓓蕾、孙东方、顾维民

电 话:68795959-3035、3056、3052、3053

传 真:58380017

地 址:张东路1387号34幢304室

附件:

1、《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检查的通知》(国科发火〔2012〕1220号)

2、高新技术企业自查表

3、中介机构自查表

4、高新技术企业自查自纠情况统计表

5、各区县科委、高新区分园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受理联系表